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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探析

  三.确认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
  有的学者从现存政治体制的角度提出对确认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从而允许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的质疑,认为这样就必然会涉及到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的问题,如果法院有权审理宪法诉讼,也就意味着法院有权进行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而这将从根本上突破我国现有的政治框架。因为“设立任何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机构都从根本上违背了现行的宪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种观点涉及到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违宪审查及其相关制度。宪法诉讼,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宪法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宪法诉讼属于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是一种事后的通过诉讼程序审查是的方式,而违宪审查即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既包括诉讼程序的审查,又包括非诉讼程序的审查。而无论是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都涉及一个重要前提即宪法解释,没有宪法解释,相当一部分抽象的原则的宪法条款就无法成为判断抽象违宪行为与具体违宪行为的审判依据或审查依据,但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无权解释宪法,这或许成为法院不能适用宪法的一个间接原因,相反,若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司法的力量就会对立法权产生一种潜在的制约作用,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就不会再不受任何实质性限制,而这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同时也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现有体制是直接冲突的,否定论者正是基于此认为这将根本突破现行的“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而难以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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