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大学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师从功利主义哲学家斯代思(Walter Stace),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提交的博士论文题目为:“一种伦理学知识基础的研究:参照对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来考虑”(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Judgments on the Moral Worth of Character),他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anti-foundationalist)的伦理学论证程序,他后来在正义理论中使用的“反思的平衡”的基本证明方法即与此有关。当年他还修了一门有关政治哲学的课,从那时开始,他便决定要写一部有关社会正义问题的著作,而在二十年之后,这部书终于问世,其准备不可谓不久,其决心也不可谓不坚韧。
罗尔斯说他那时即有后来发展为“原初状态”的观念,甚至有一更复杂的程序,但都是笔记,没有整理出来。他说他事实上是一个“偏执狂”(monomaniac),他一心想把事情做对,把工作做得尽量完善,而在哲学中一个人也不可能不抱有某种信心来从事它,因为真正的困难总是存在。当然,这种“偏执”只是一种学术上的执着,这种“偏执”指向的恰恰是一种殚思竭虑如何捍卫平等自由、关怀弱者和多元宽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罗尔斯的持之以恒也确实令人惊奇和钦佩不已,他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一本书主义者”,他一生的运思几乎都可以说是紧紧围绕着《正义论》这本书(1971年出版),或稍广义一点说,紧紧围绕着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这一核心内容展开。前此二十年,他是一心一意为这本书作准备,而后此三十年,他也是一心一意的继续考虑对这本书的批评进行回应、以及继续发展和完善,他并没有在这本使他享有盛誉的著作上坐享其成,而是不断改进论据、并从中发展出新的理论来。
大致与此同时,他还邂逅了他后来的妻子霍克斯(Margaret Fox),并于半年后结婚,两人育有两子两女,白首偕老。罗尔斯在这期间事业方向和家庭婚姻都有了一个定局,这大概也是一种“三十而立”吧。
罗尔斯毕业后先在普林斯顿大学做助教(1950—1952年),并认识了到该校访问的牛津大学教授厄姆森(J.O.Urmson),经厄姆森介绍,52年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在那里他认识了著名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史家伯林(Isaiah Berlin)、著名法学家哈特(H.L.Hart)等,积极参与了他们的研讨会,他运用虚拟契约论来证明道德原则的构想即于此时明确化。1951年,他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这是他的初试之作,以后他更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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