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牛津回美后,罗尔斯辗转任教于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在此期间,他发表了“两种规则的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 1955),“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其以“公平的正义”为标志的正义理论的粗略框架于此基本成型。这一段时间罗尔斯发表的文章也许并不算太多,但能够以质取胜,而哈佛大学也算是能慧眼识人。1962年,罗尔斯41岁时进入哈佛大学哲学系任教,其后三十年不再变动,直到退休,在到哈佛后的前十年时间里,罗尔斯进入了一个相对高产的时期,他接连发表了“宪政自由与正义观念”(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the Concept of Justice 1963),“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 1963),“法律责任与公平游戏的义务”(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1964),“公民不服从的辩护”(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966),“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1967), “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Distributive Justice: Some Addenda1968)这期间是罗尔斯思想工作最紧张的时期,这些先行发表的文章就大致构成了以后《正义论》主要章节的雏形,他也以此来倾听反应和批评,以便对自己的理论作进一步的改进,他还从60年代起就开始在自己的课程中讲授所撰正义论的初稿,以广泛地在师生中收集意见,总之,到60年代末,其反复磨炼、精雕细刻的正义理论的全貌实际已经呼之欲出。
1969—70年,罗尔斯专门到斯坦福大学的高级研究中心去做《正义论》的最后定稿工作,在那里他的书稿还差一点出了意外:由于该中心炸弹爆炸和救火,他放在中心办公室里的唯一一份新手稿差点被毁。无论如何,《正义论》一书前后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和扩充,终于在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A Theory of Justice)。这本书开始他以为只写了三百多页,后来印出来却有五百多页,不仅在内容和意义上,在篇幅上也成了一本大书。
《正义论》出版之后,很快就在学界乃至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罗尔斯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继续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修改、完善和发展。他在随后的二十年里陆续发表的重要文章有:“最大最小值标准的一些理由”(Some Reasons for the Maximin Criterion 1974);“一种康德的平等观” ( A Kantian Conception of Equality 1975);“对善的公平”( Fairness to Goodness 1975) ;“道德理论的独立性”(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1975) ;“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1978);“道德理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1980);“社会统一和首要善” (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1982) ;“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1983) ;“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1985) ;“重叠共识的观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1987);“正当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988);“政治领域和重叠共识”(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 1989);“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主要论题” (Theme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1989)等。1979年罗尔斯接替阿罗(Kenneth Arrow)荣任“大学教授”,享有这一职位者当时哈佛大学全校仅8人,享有很高的荣誉和学术研究的方便,比方说有随时进入学术休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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