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将近三十年,上述统计数字并没有多大的改变。犯罪率的增加,逐步加重法院的案件负担;程序正义要求的提高,也使诉讼程序更趋冗长、复杂,美国司法体系不堪负荷,只有透过各种方式筛选出不到百分之十的少数案件,进入正式审判。
我们似乎可以恍然大悟了,原来我们在《费城故事》式的好莱坞电影中所常见到的精彩的法庭审判,其实只是不到10%的刑事被告所能享有的“特权”。而其他90%的刑事被告,如果不接受辩诉交易而一味死脑筋地硬要以审判定胜负,等待他们的将是比接受辩诉交易的被告更重的刑期。你浪费我的时间,我就浪费你的时间!——这就是美国法官的普遍心态。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Gross就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声疾呼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非但没有被废除,反而以不可逆转之势风行全国,近年来全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来结案的。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是非之争则更为激烈,不仅在美国国内,甚至世界各国诉讼法学理论界也是纷纷扬扬,莫衷一是。这种几近私了的作法被美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这种制度最不利于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低下的地位和过去的前科易于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叛了正义的事业”。这也难怪“辩诉交易”会被西方刑事法学者痛批为“正义掮客的作为”。
正因为对“辩诉交易”的是非之争是如此激烈,“辩诉交易”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命运同样充满了变数。从最初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操作的介绍,到有学者主张借鉴“辩诉交易”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再到重庆綦江虹桥案期间有学者进而提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再到最近正受法学界追捧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或曰“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无一不充满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智慧。然而,相比起谨慎的法学家来说,立法者的谨慎更有过之,“辩诉交易”及其“变种”仍然难以提上修法日程。在这种徘徊不前的局面下,竟然让一个基层法院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史上扮演了一次激进者的角色,不免让人感到几分滑稽。依常理来推断,这种公然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验对“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及该院领导的政治前途都不免是一次“危险”的考验。也因此,“辩诉交易”这个看似“危险的交易”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仍然是一个无法预知的“变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