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茨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库赖(V. G. Currau)强调她称之为“比较行为”的认识潜力。按照学习外文经验,她认为比较法的功能不在于抬高世界性态度,而在于使我们感觉到有“不同事物”。她提醒我们注意这一事实:比较法传统过分关注找到类似和一致。她认为,对共同性的迷恋基本上已过时,较流行和有价值的是关注差别。这样的比较法有助于我们正面认识人类和文化的差别而不带歧视并富于包容。这也许是当代最迫切的社会和政治议程。看来问题已成为比较法能否成为这样一种教育方式,即超出法律本身而真正为整个社会服务。
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奥比拉(A. Obiora)教授探讨了比较法学家在说明国际人权制度异同的能力,这种制度必须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它一定要反映和尊重不同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它也一定要维护它的普遍性要求,否则它将在为地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牺牲品。因而我们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所有社会都分离的真正的普遍性因素,包括主要在发展中国家中存在的比较传统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什么。这一论文使人们认识到过去忽视了比较法在国际人权方面的作用,也许这种疏忽来自比较法与国际公法,两者的传统划分——这也是一个长期的时代错误。以上几篇论文基本上都呼吁改变旧的普遍性观念而转向承认多样化,不管是为了容忍或者是作为这种出发点:追求更多包容(inclusive)的共性。
第三组(四篇),主题是:新的方法和态度:法理学、多学科研究和系统分析。如果我们敢于超越比较法的传统领域,我们应采用什么态度来发展这一学科呢?以下四篇论文探讨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不同想法。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弗莱彻(G. Fletcher)教授认为比较法是一种颠覆性(subversive)学科。他的出发点是“既定制度”(establishment)和“颠覆”之间的斗争,即继承自17世纪科克、霍布斯与詹姆士一世时期以普通法传统为标志的斗争。回顾迄今为止英美法理学的发展,我们会认识到法理学学派之所以令人感兴趣和有影响,主要是因为它们在“动摇”,即对既定假设进行挑战——例如法律现实主义、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研究。比较法很少有这样的“动摇”。大多数作品是“报告式”的,对作为基础的哲学和意识形态假设却很少注意和引起反响。弗莱彻呼吁我们将比较法看作“文化批评”形式,应从外在角度来审查我们的最基本的假设,促进我们进行改革。
宾夕法尼亚大学院埃瓦尔特(W. Ewald)教授的意见与前一篇论文相似,也主张比较法应成为他所称的“比较法理学”。认为实证主义的“文本态度”(书本上的法律)太狭隘。“纯结构态度”(行动中的法律)又太广泛。他主张首先设法了解法律思想模式(思想上的法律,law in minds)。我们应从其他制度内部来看待法律,也即了解不同法律文化中法学家如何理解法律,哪些是基本倾向观念和价值体系。这也将促进不同背景法学家的国际交往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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