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即国家的宏观调控,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调控,即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即期政策或近期政策,运用行政手段对财经活动分别情况,实行规划,组织、引导、鼓励、调节、抑制。一是间接调控,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国家近期或长期政策,运用立法手段对财经活动实行经济规定,使宏观调控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直接调控是在无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因事制宜,有针对性地直接和即时实施的,因此其作用力快,有“对症下药”之功效,但由于其是在事发时实施的,因而缺乏事前威慑力,缺乏法律后续的作用。间接调控是运用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实施的,因此,具有多重作用力和后续功效。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或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化。
  三、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生产的社会化、市场的缺陷或失灵,都决定了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时期,单一地依靠市场是不可能导致经济趋向和谐状态的。二、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已经对此作了最好的证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庞德的国家控制学说都在向人类宣示着国家对市场的作用。市场在许多情况下是会失去理性的。市场的非理性状态必须由国家的理性去弥补。那么,国家或者政府永远都是理性的吗?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的规范?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应坚持什么样的价值取向?
  国家是权力的象征,霍布斯把它比作“利维坦”这种《圣经》中述及的力大无穷的最凶恶的野兽;洛克说政府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6);马克思恩格斯干脆把国家称为“累赘”和“肿瘤”,“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7)这些看视对政府辱骂的论述实质上在诉说着这样一个共识:在任何一个社会,政府都掌握着实权,具有任何他人所无可比拟的力量,由于“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因此,不受限制的政府很可能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根源和最大危险。更何况政府在管理经济中还有种种缺陷,政府的机构是由个人组成的,正象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样,他们也追求地位的升迁和再次当选的机会。政治家自利的动机也往往会给经济干预带来短期功利主义的倾向。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中分析了政府容易受到下列三个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不适当的干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