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第一,对政府服务的需求被夸大,政府也愿意不失时机地显示自己的能力。环境污染、人口胀、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等等,一有问题,政府便会马上出面干预,而不理智地考虑该不该干预。该如何干预。这种干预会不会破坏经济和谐。
    第二,政府项目中的获益者与付出者之间的分离,它通常导致人们热衷于扩大政府项目而不是限制这些项目。政府项目与政府官员的业绩相联,为了一己一时的业绩而根本不会考虑对国民经济的长远影响。
   第三,政治报酬的结构和任期的限制,从而导致政治角色的短期行为和长远利益之间产生明显的脱节。
  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及缺陷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是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的干预,并且干预的宗旨或目标是经济的和谐。
  由此可对得出,市场不是万能,市场缺陷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政府的缺陷决定了政府依法干预的必要,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就是以追求和谐为目标的经济法。
  四、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
   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抽象思辩而非具体描述,它要求透过有形的法律事实去把握无形的内在本质和深层根源。如果说从身份法到契约法是人类争取自由的胜利,那么经济法的出现无疑是对经济领域中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化。人类孜孜以求的自由为什么要进行限制?其深层的根源是什么?这是每一个探讨经济法的学者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人类在生产力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对个体价值、自由的思考远远多于对群体的思考,这是非常现实且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一般认为,古希腊智者学派关于个人地位与作用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个人主义最初的思想基础。文艺复兴时期是个人主义发展的准备时期,其基本特征就是专注于人的个性解放。从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基础来看,这种思想特征适应了早期资本主义酝酿及发展的需要。
  17—18世纪,既是资本主义取得世界性胜利的时期,也是个人主义发展得到最全面最迅速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先后有: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利己主义,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人权”及“契约论”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人性论”和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合理利己主义理论。个人权利本位在近代民法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个人本位立法有效的保障了私人财产权利和商品交换,强烈地刺激了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不断扩大再生产的动机,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高于以往社会千万倍的财富。但是,极端的个人本位也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进入20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整,并在民法及相关的法律部门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