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首先是一个私法中的概念,然后成为一个公法中的概念。这种性质暗示着私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于宪政体制的奠基作用。有研究表明,私有财产权正是英国最早发展出宪政和代议制的一个基础。柏克曾经非常看重财税制度对于宪政体制的重要性。正是财产权原则的确立,逼着国家税收必须从代议制中去寻求合法性,所谓“无代议士即不纳税”。反过来说,在一个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原则的国家,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决定税目税率这种抽象行为),如果缺乏一个可以接纳和筛选来自社会不同利益团体的主张的民主化的政治博弈制度,那么就都难逃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比如我们是世界上极少数对农民征税的国家,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市场化体制下对农民进行政府补贴。还以玉米为例,美国对每一户玉米种植户的补贴达到2万美元。由于缺乏民主化的立法博弈和弱势群体利益有效表达的制度化路径,在农民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下,农民日益沉重的税负事实上就成为对其微不足道的财产权的进一步剥夺。
财产权的确立,意味着一个非国家的私人领域和民间领域的确立,是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获得保护的必要前提。也有助于减少资本外逃和资金虚耗,培养个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支持。同时在面对类似的上述政府行为的时候,它还从一个自下而上的方向回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国家的公共管理权限,究竟在哪里相遇,在哪里才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界限?
孟德斯鸠曾经说,财产权是道德之神。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道德品质,绝不是一种单纯建立在义务之上的道德,而只能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道德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只可能紧跟在财产权及其他个人权利的确立之上。财产权原则在
宪法中的确立,将使个人的财产终于可以一种独立的面貌获得合法性,从而摆脱对行政权力的任何依附。而这种财产权对于行政权力的依附恰恰是今天严重的社会腐败问题的一个根源。换言之,作为社会进步和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的一个“有限政府”的理想,这种有限性不能够仅仅依赖于政府所在领域本身的清晰,同时也决定于一个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的清晰。而私有财产权,正是这两个领域之间一块伟大的界牌。
这块界碑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我认为甚至超过了对于今天已经腰缠万贯的那个群体的重要性。
王怡/200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