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法当前的理论准备,不能担当起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为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必将创设总则。在知识产权法上创设总则非为不能,前面在讨论知识产权法如何法典化时,已对总则的设计略有论述;但以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理论储备,立即呼应民法典而创设总则,困难甚巨,因为迄今为止,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及其总则,鲜有研究。不独中国,放眼环球,也没有创设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先例,相应的理论研究更是尚付阙如。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法律的简单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综合。 在没有理论准备,也没有成例借鉴的情形下,试图在短时间内搞出一个总则,极可能是民法总则的翻版,而没有顾及知识产权法的个性,结果欲速则不达。虽然传统民法典的理论研究,在中国大陆也较薄弱,但比之知识产权法,有国外及台湾的成例可资参照。而知识产权法在国际上都未曾有总则的设计先例,加上国内也几乎无这方面的研究,仓促上马,恐怕遗患无穷。因此,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
由上可知,不仅知识产权法不应纳入民法典,而且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在短期内也难以启动,其原因就在于理论准备的不足。法典化,尤其是总则编的设计,是长期法学思维的产物,以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研究状况不足以担此重任。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在我国乃属新兴的学科,许多基础的问题尚缺乏共识,仍处于争论之中。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的新的事物又等待着学者的研究,比如互联网、基因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因而,学者无暇顾及从宏观上建构知识产权的总则制度,而主要是就事论事,个案研究;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国外引进的,学者的研究多跟随国外的进展,尚缺乏学术创新的精神和学术独立的勇气。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论文,要么属于对国外立法与判例的评论介绍,要么属于对国内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应用,学术创新方面的扛鼎之作比较少见,这表明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术研究的弱势状态。
综合上述,本文所倡导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尽管是将来之趋势,但目前对中国而言,也只是一个理念。由于法学是法典的基础,因而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为适应知识产权的法典化也好,为将来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也好──,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细节问题的同时,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总论,以促进知识产权法总则制度的建立,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从梦想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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