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我在多伦多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后,即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从事法学研究,鉴于当时某些留学生专为学位而读学位,我当时认为学位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要学到能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作出贡献的真本事。因此入哈佛后,就决定不再读学位,而是利用世界上最好的法学图书馆的丰富书刊,进一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三个方面,特别是国际私法。在进行广泛阅读的基础上,尽量收集有关资料,作了大量的详细笔记。与此同时,我还选修了当时哈佛大学几位著名学者的课,其中包括欧文·格里斯沃尔德的国际私法、曼雷·赫德森的国际公法和拉斯科·庞德的法理学。在这段时间,我撰写了一些国际私法新著的书评以及评价社会法学、纯粹法学等学学派学说的文章,发表于浙江大学的学术刊物《思想与时代》及其他杂志上。
1945年,应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的聘请,我回国任武大的法学院教授、系主任,开始毕生的法学教育生涯。1957年,蒙受不白之冤,此后二十一年未能在法学领域耕耘。1978年后,重新回到法学讲坛,出任武大法律系主任,进行武大的法学重建工作,并主要在国际私法和环境法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直到今日,争取再为中国法学的建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问: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您有一段非常形象、精彩的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您进一步谈谈对现代国际私理论体系的思考。
答: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不同的主张,我对此总的出发点是从以历史的角度出发,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待该问题。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研究国际私法的法律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确,早期的国际私法是以冲突法为主的,主要用冲突规范及冲突法来调整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来,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立法的推动,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逐渐纳入其中。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统一民商法即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论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还是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国际统一民商法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在适用范围方面大大扩展,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已从传统的国际冲突法演变为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和争议的法律部门,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或国际统一民商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范于一体。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主编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国际私法》统编教材时,我就主张适当扩大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不能局限于冲突法的研究,可以也应该研究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问题。这一主张为确定该教材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基础。后来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上述思想的基础上,我在主编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国际私法新论》中将国际私法安排为五编: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
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
仲裁法。力求以中国国际私法法制和晚近世界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为依据,体现出国际私法这一学科内容和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