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鉴于国际私法与比较法有特别密切的关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1998年决定出版年刊时,将年刊命名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希望推动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人员关注外国法学的发展动向,研究国外的最新立法资料,比较和借鉴其经验,以得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观点。
问:二战以来,国际私法领域有了重大发展,不少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发展很快。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您一直撰文呼吁应该重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而自1994年以来以您为召集人组成的起草小组一直致力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并组织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多次讨论修改,并于2000年定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秘书长汉斯·范·鲁在武大法学院访问时,认为您倾尽心血的《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该《示范法》的基本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实际上是我国民间学术团体的一项科研成果, 1993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深圳举行年会时,与会代表建议起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会上一致表示同意,并由理事会决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我担任小组召集人。在此后的数年里,起草小组数易其稿,并在其间的历届国际私法年会上,广大与会代表提出许多相关修改意见,这些意见起草小组都慎重地予以考虑并斟酌采纳。最后定稿是第六稿,共分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权、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四章司法协助、第五章附则,共有166条。现在每条条文都附有适当的说明,全部条文都译成了英文,并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示范法》的出版将对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在国际上产生广泛的影响。这个《示范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单行法的模式。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是典型的最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
第二,《示范法》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不但零星分散,而且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示范法》都加以修改和补充,它是在总结中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分析比较许多国家的立法条款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第三,《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过去我们在立法上有一种想法和做法,就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宁缺毋滥”。这种想法和做法,虽然看来很稳妥,但结果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总是跟不上客观形势的需要,令人有“滞后”之感。《示范法》却不同,它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该《示范法》显然是带有学术研究性质的,它的起草绝无代替国家立法的意图,仅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而已。我们现在期望这样一个《示范法》能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尽早把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列入议事日程。同时通过进一步对《示范法》进行宣传,使更多实务部门的同志了解和掌握,力求在我国现今国际私法立法尚不完善时,能够对我国涉外法律事务确实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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