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步形成。同其它文化形态一样对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物质社会发生作用,即具有独立性,当其所依存的客观物质条件发生根本变化时,它仍然可以通过有效途径继承和保留下来,并影响人们的法律生活。”⑤所以,良好的法律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进一步说法律文化是人们生活中的“法典”,同时也是法得以实施的内在动因。
(三) 法律文化与法的监督
现代法治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但在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是要看公民的法律情感,法律思想观念,看公民是否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⑥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国家以及其他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这种交错复杂的关系中,权利是实现公民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利的行使。因此,权利主张精神是依法行使民主与监督不可或缺的,要想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就必须维护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密不可分的。
二. 中国法治与法律文化的现状分析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法的重要性,但是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治的根基依然深厚,依然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要想系统阐述人治并非作者所及本文只是罗列一些常见的现象。
第一、司法不独立。我们国家虽然进行了多次国家机构设置的改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法院依然从属于行政。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制度受制于地方政府,以致地方保护主义,官大于法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办事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干涉,从而造成了“马拉松”式案子的出现,老百姓为了求一个公正,要跑多个部门,甚至是控诉无门,司法系统中“踢皮球”的现象依然存在,这造成结果是,老百性的合理请求得不到支持,司法的公平正义必然会降低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第三,法律缺乏实际权威性。经过改革多年,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是人们对法律依然知之甚少,大量的法盲依然存在。
以上,我们只是列举了一些人治主义思想在我国的表现,仅从以上几条就可以看出人治主义思想在我国的影响之大,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这与我们国家法治的人文基础较差有着直接的历史联系。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否定法治,肯定人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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