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团体或公法人的目的
③成员的条件
④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人
⑤可以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以及对不当使用行为的制裁
⑥如果是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对该地区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加入该团体的授权。
(四)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法律效力
共同体集体商标是以一体化原则为基础的。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所有人即在欧盟全体成员国的范围内取得了统一的商标权。集体商标和个体商标都是如此,这是由《条例》第1条第2款确立的,按照它的规定,共同体商标注册后在欧共体全部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共同体商标不得在共同体范围内的局部地区转让、放弃、撤销、宣告无效或禁止使用。
(五) 有关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欧盟理事会在《条例》中规定对原产地标志通过集体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同时又对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作出了一些限制,
根据《条例》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可以排他地包含表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这个规在欧共体内部也是最有争议的一个规则。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成员国对原产地名称能否注册为集体商标规定得很不一致。
根据《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原产地标志都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它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原产地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并不要求该地区所产商品具有一定的声誉和质量。商标的使用条件是由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加以规定的。
但《条例》没有区分原产地标志与不能注册的地理泛称(generic name)。根据《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泛称应当是“含有已在日常用语或商业活动中通用化了的标志的商标”。这些地理泛称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某个地区,但一般认为,它们已经没有或已失去了标明产地的功能。它们不能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因为它们缺乏知识别力。欧洲商标局和欧洲法院对此还没有提供区分标准。
《条例》在允许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又对它作出了一些限制。
1、 团体的许可加入义务:
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必须确认所有商品或服务来自该地区的人有权加入该团体,对于其加入请求,作为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所有人的团体有义务许可,不得无理拒绝。
2、 商标权排他性的限制
经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原产地标志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其所有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商业中使用这些名称或标志,只要第三人的使用与其工商业真实活动相符,特别是,商标所有人不得起诉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第三人。这一规定保证了团体以外的人也有权使用已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只要其使用符合道德要求。
加入团体的许可义务和商标所有人权利限制的目的都是为了阻止地理标志的垄断。对地理标志注册而产生的法律保护不能被滥用导致损害团体以外的人的合法利益。双方的利益冲突可能存在于与一定质量标准相联系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一方面,控制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关系到团体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团体以外的人却能够通过生产不同质量的同样产品获取利益。但对于消费者一方面想要以低价购买商品,另一方面又希望原产地名称的标识能保证商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