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心,我们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会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借以逃脱罪责? 这种担心实际是多余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 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们办案是以事实(更具体的表述是:以 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反映出来的事实)为依据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担收集能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义务,而没有让被告人承担提供证据 的义务。被告人应当据实陈述有罪或无罪的事实。但对其虚伪陈述,并不负证人伪证那样的 刑事责任,也不能以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或加重判刑。不管被告人运用法律 赋予的权利作出何种供述和辩解,甚至是无理狡辩,都 不妨碍审判人员凭靠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也就不会造成犯罪者得以逃脱的后果。
其次,司法干部要让刑事被告人知晓并充分履行其法定权利,使其知道怎样依法进行诉讼活 动,不搞法律蒙昧主义。这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无视被告人 诉讼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比如: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被告人上诉不加刑。但有的法院却违反了这一原则,对上诉的被告加重了刑罚;有的法院对 开庭审判时被告人的陈述,不让被告人过目签字,甚至有过任意增删 被告供词的不能容忍的行为;有的审判人员先入为主,不让被告人充分陈述和辩解(当然对 与案情无关的情节的陈述,审判人员有权制止),只能说是,不能说非,只能说有,不能说 无;有的对被告人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供述,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原谅侵 犯人权的犯罪行为);还有的审判人员不仅对被告而且对本院亲自委托的辩护人的正当辩解 也横加指责。《人民司法》第十一期通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用传票传唤辩护人 ,并责令辩护人写什么“保证书”、“具结书”之类的做法,就是明显一例。每个司法工作 者必须明确:我们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权的。绝不应当惧怕被告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应当惧怕的反倒是无视被告人法定权利而导致冤假错案。这个很明白的道理,正 是十年浩劫所启示于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