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多方当事人争议,如果各方可以相互合作,同意把本应通过两次仲裁解决的纠纷进行合并,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而且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很好地协调了仲裁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高效等三种不同价值的追求,当然也不会再与《纽约公约》产生规范性冲突。多方当事人合作是一个最好的做法,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不现实的做法。争议产生后,当事人之间不仅失去信任关系,而且往往有人想采取机会主义的做法,合作难以实现。
5.2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模式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LMAA terms)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多方当事人争议进行合并仲裁。其附表一(C)规定:“一个仲裁庭或多个仲裁庭对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处理享有如下权力:(1)在适当的案件中,指示各关联仲裁合并审理,并且为了实现仲裁的公正、经济和快捷而做出任何诸如此类的程序性指令;(2)只要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即有权根据任何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指令该当事人加入该仲裁程序,然后使该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就好像该仲裁庭原本就是由各方当事人为实现所有相关争议的合并仲裁而共同指定的一样。”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的此项规定其实是针对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该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合并仲裁或合并审理,但是未经授权,仲裁庭不能命令合并程序或合并审理。而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合并仲裁权力的规定其实是一项“准用性规范”,如果不同合约项下的仲裁条款均选择适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来解决纠纷(这在海事仲裁中完全可能而且经常发生),那么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一个默示的授权协议,赋予了仲裁庭合并仲裁的权力。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这项“准用性规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而仲裁庭又无权决定合并仲裁的困境,大大的扩展了合并仲裁在解决多方当事人纠纷中应用的可能,体现了仲裁机构在合并仲裁问题上的作为的可能性和努力方向。
5.3美国的“通知出庭”(vouching in)做法
“通知出庭”(vouching in)的做法是在“SCAC Transport(USA) Inc. v. S.S. Dansas”(1988)案[11]中发展出来的。
该案中,船东在伦敦提起仲裁对租船人进行索赔,起因是美国搬运工人疏忽对船造成了损害。仲裁一开始,租船人就给了搬运工人一个“vouching in”通知:
“我们面临着一个索赔,原因是我们的搬运工对其造成损害,而我们认为你们应当对此最终负责。我们做出了合理但不十分有力的抗辩,现在要求你们出庭抗辩以免除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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