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研究

  三、 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
  由于收费权担保贷款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容易诱发各种风险。一般认为,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风险。该种财产权利能否质押,现行法律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实际操作中的大多数收费权担保贷款也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许可性规定,即该种财产权利可否质押,在现行法律上还处于并不十分确定的状态。
 (二)收费权灭失风险。收费权、经营权的合法存在往往与权利主体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密切相关,与收费权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权利的主体以及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条件都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该种收费权随时都有可能由于权利主体不当行使而被有关机关撤销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质权标的不存了,质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风险。由于法律对该种收费权利的质押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即使收费权利的所有人愿意,以此作为质押标的,而且债权人也同意接受该种质权,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定性,质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收费权灭失风险。收费权、经营权的合法存在往往与权利主体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密切相关,与收费权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权利的主体以及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条件都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该种收费权随时都有可能由于权利主体不当行使而被有关机关撤销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质权标的不存了,质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五、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制度设计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有效地克服上述风险,笔者拟对具体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作如下初步探:
  (一)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出质人以收费权质押时,债权人应在对出质人的主体合法资格及信誉作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该种权利的项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并予以测其未来发展的前景和效益,以保证贷款银行贷款到期能足额收回款项。依前合同义务理论,在担保权贷款操作中,出质人应将有关自身的资信状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未来投资收益的评估资料提供给贷款人。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或管理权限的变动影响权利质权的效力或行使时,权利质权的当事人可及时根据新的管理体制重新办理权利质权手续,使权利质权合同合法有效。
 (二)监控出质人银行资金机制。比照国际金融法中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下,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放提供各种担保。(6))解决贷款担保的还贷操作的思路,权利质权的当事人可约定,出质人应将收费户设置在贷款银行,从而贷款银行对账户内的收费资金进行直接的控制,质押人即借款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须完全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甚至可以约定须经贷款银行同意方可使用。这样当收费权因法律风险而灭失时,贷款人的利益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保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