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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七:DSU第21.5条的专家组的任务

  而就此新的“用来遵守的措施”(“measures taken to comply”),更加详细的分析则是在Australia-Salmon (DS18)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中。该案中,澳大利亚认为塔斯马尼亚的禁令不是一个第21.5条意义上的“用来遵守的措施”,因而超出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就此作出如下裁定:〖2〗
  “在审查塔斯马尼亚的禁令是否属于我们的管辖权之内时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该禁令是否是一个‘用来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因为第21.5条专门适用于有关‘用来遵守的措施’的分歧,任何其它措施都不属于遵守的专家组(a compliance panel)的范围。其次,塔斯马尼亚的禁令在加拿大的专家组申请中,是否被以符合DSU第6.2条之要求的方式充分地具体指明,以使其归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第21.5条的专家组不能让执行成员(the implementing Member)完全自由地决定一项措施是否是一个‘用来遵守’的措施。如果专家组允许如此做,那么执行成员就可以轻易地避免遵守的专家组对某些措施进行任何详细审查,即使这些措施在时间和标的物(the subject-matter)方面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明显相关,以至于任何公正的观察员(impartial observer)都将会视之为‘用来遵守的’措施。…
我们认为,一项措施是否是一个朝向符合WTO的方向或是相反而仍维持原来的违反或将之扩大的措施的问题,不能够决定该措施是否是一个‘用来遵守’的措施。如果果真如此,成员将面临尴尬的情形:如果执行成员引入了一个‘更好的’措施——朝向符合WTO的方向——那么该成员将受一个加速的第21.5条程序的支配;如果该执行成员引入了一个‘更坏的’措施——维持或扩大了违反——那么[因为该‘更坏的’措施不属于第21.5条之‘用来遵守的’措施,因而]该执行成员将有权要求一个完全的新的WTO程序[,来对抗另一方对DSU第21.5条的援引]。
  我们关于‘用来遵守的措施’的解释由于区分‘更好的’与‘更坏的’措施的实际困难而得到进一步支持。如果厄瓜多尔在EC - Bananas III一案中所要求的,受第21.5条专家组所支配的新的香蕉体制的一部分,比原来的体制‘更坏’,那么这将会成为专家组决定该新措施或其部分超出了他们的职权范围的理由吗?我们认为不会。这也被Bananas III之遵守的专家组,通过其对提交其注意的[新]措施的所有要素的接受而含蓄地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就执行措施范畴内的加拿大的专家组申请的涵盖范围——一些因素已经促使我们裁定该专家组申请实际上确实涵盖了塔斯马尼亚的禁令,尽管该禁令在本专家组确立以后才被引入因此在加拿大的专家组申请中没有被明文(expressis verbis)提及。〖3〗
……
  以前的专家组曾经审查过在专家组申请中没有被明确提及的措施,基于这些措施是那些被具体提及的措施的执行措施或辅助措施,或是与之如此紧密相关以至于被诉方能够被合理裁定,已经收到了关于申诉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范围的充分通知。本案中,只有1999年7月19日的AQPM 1999/51在专家组申请中被明确确认。然而,该专家组申请也具体指明了加拿大‘已经采取或确实采取’(‘has taken or does take’)以执行AQPM 1999/51的那些措施,从而也潜在的涵盖了某些进一步的措施。该专家组申请也确认了更一般性的‘用来遵守的措施’,作为提交给本遵守的专家组的事项的一部分。基于这些原因,当事方都没有对AQPM 1999/64, 66, 69, 70, 77 以及79——这些都是在本专家组设立之后才采取的,因此没能在专家组申请中被具体提及——能被本专家组所审查进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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