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所审查的“措施”的范围。
在EC-Bananas (DS27)一案中当厄瓜多尔诉诸第21.5条时,欧共体主张本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根据DSU第21.5条,限制于DSB根据本案原始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而采纳的建议或裁决所针对的那些“措施”上。而厄瓜多尔则认为,第21.5条的原文中找不到欧共体所提出的限制,该条只是称“如果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在审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时,我们忆及前一论文的讨论,此类职权范围是由DSU第7.1条所界定的,并且DSU第7条意义上的向DSB提交的事项必须是根据DSU第6.2条在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确认的“事项”,即争议的具体措施以及申诉的法律基础。同样,在目前的案件中,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也得出如下结论:“根据我们的职权范围,我们将审查厄瓜多尔在文件WT/DS27/41中所具体指明的措施及权利要求。而在我们的职权范围中找不到欧共体所提出的限制。”〖6〗该专家组继续分析如下:〖7〗
“从DSU第21.5条的一般含义中也找不到该限制。…第21.5条规定为‘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与适用协定的一致性’。而本案中厄瓜多尔所具体指明的两项措施(Regulations 1637/98以及2362/98),很明显是‘[被欧共体]所采取用来遵守’DSB的建议的,因为这些措施修改了,被原始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裁定为与欧共体的WTO义务不一致的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许多方面。第21.5条中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只有措施之一致性的某些问题(certain issues of consistency of measures)才可以被审查。也没有任何规定表明,‘措施’一词在第21.5条中具有暗示只有措施的某些方面才能被审查的特别含义。
DSU第21.5条的这一解释受到了该条上下文及DSU的目标和目的的支持。例如,DSU第21.1条规定,‘基于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而确保争端的有效解决,对DSB的建议和裁决的迅速遵守是必要的(essential)’。规定了DSU之一般规则的第3条,在其第3款中规定:‘在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所采取的措施而被削弱的情况下,此类情形的迅速解决,对于WTO的有效运转(the effective functioning of the WTO)以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的维持(the maintenance of a proper balance),是必要的。’接受欧共体的主张在许多案件中将意味着两个程序将是必要的。一个加速的专家组程序(expedited panel procedure)以确定令人讨厌的措施(the offending measures)是否已经被撤销,以及另一个正常的专家组程序(a second normal panel procedure)用来审查新措施与WTO义务的全面一致性(the overall consistency)。这样一种程序将不能促进争端的迅速解决并且与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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