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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七:DSU第21.5条的专家组的任务

关于欧共体所主张的在一个加速的专家组程序中期望其就新问题为自己辩护是不公平的,我们注意到厄瓜多尔在本程序中所提出的问题类似于那些在Bananas III一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关于欧共体所主张的它将没有合理的时限来执行DSB的新建议和裁决,这也不能证明限制第21.5条的范围是正当的。无论如何,在我们看来,这些基于所谓的不公平来限制第21.5条的范围的主张,不是以第21.5条的原文为基础的,并且也不能抵消前述的关于在一专家组程序中迅速解决执行问题的必要性的观点。
  就我们是否有权作出关于执行的建议的问题,根据DSU第19.1条很明显专家组有这一权力。第19.1条中没有任何规定表明该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1.5条所建立的专家组。实际上,争端的迅速解决的必要性,将支持那一权力在第21.5条案件中比在其他案件中更为频繁的使用。然而,我们在本案中是否也将提出建议则是以后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我们裁定我们的职权范围涵盖了厄瓜多尔在本程序中提出的所有权利要求,并且根据DSU第19.1条我们有权提出执行建议,如果我们认为如此做是适当的。”
  (2)关于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所审查的“一致性”的范围。
  在Australia-Salmon (DS18)一案中,原始专家组做出了一系列关于职权范围的基础裁定。第21.5条的专家组在作了轻微的修改后确认了这些裁决,它们裁定:〖8〗
  “在界定我们的职权范围时存在两个标准(benchmarks)。首先,设立本专家组所依据的第21.5条。其次,规定在文件WT/DS18/15中的我们的具体职权范围,而该文件则相应地援引了加拿大在其专家组申请(文件WT/DS18/14)中提交的事项及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
  我们注意到第21.5条本身就规定了两种分歧,即关于‘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分歧。澳大利亚关于基础裁定的要求属于第二种分歧,即那些关于‘为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分歧。
  某些措施‘与某一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分歧’的表述,潜在地暗示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能根据任何适用协定的任何规定,审查为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而采取的措施的一致性。第21.5条没有限制于某些措施与作为原始争端之结果而采纳的DSB建议或裁决的一致性;没有限制于与那些归属于原始专家组之管辖权之内的适用协定或其具体规定的一致性;也没有限制于与原始专家组所裁定的遭到了违反的WTO具体规定的一致性。如果DSU的该规定的意图本是以这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限制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的权力,则该条原文本会具体指明此类限制。然而,原文只是一般地指称‘与某一适用协议的一致性’。隐藏其后的基本原理很明显:当寻求遵守根据某一适用协定而作出的DSB建议的执行成员,正违反(有意的或无意的)其在适用协定的其他规定下的义务时,一项在原始争端中已经获胜的申诉,不应该再一次经历一个完全的DSU程序。此种情形下,应适用一个加速的程序(an expedited procedure)。这种程序规定在第21.5条中。这符合DSU第3.3条以及第21.1条中所表明的对DSB建议或裁决的‘迅速遵守’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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