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女教授和公安负责人三者在屏幕上形成的话语格局非常别致。(在这种格局中事实上还有另外两类人:群众和司机。但他们已经分别有了女教授和公安负责人作为他们的态度代理人,故从略。)我仔细琢磨,终于想通:原来,这活脱脱就是一幅道德语境的再现。这种道德语境关涉生命和人权,二者至少在话语上的不可侵犯为主持人的态度倾向、女教授的义愤填膺以及公安负责人的底气不足定了调。
教授因违章而白死(或几乎是白死),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为什么教授是“白死”?司机有过失,其行为已经侵权,但却免责(或责任轻微)。我理解屏幕上三种主角对于生命的道德关注,但我不理解的是,本来是要寻求对个案的解决,为什么会转化成对一般性的规定的讨论?难道我们的电视栏目真有西方国家议会讨论法律的能力?——可行的解释是: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化思考,使人们的道德关注在不经意中就转变成了一种道德语境的诉说。
此中,媒体当然应负主要责任,它在本案中是这种道德化语境的肇起者。如果新闻记者拿着话筒问任何一个人:教授该不该“白死”?此个案该如何处理?而不是集中在(我看到的那半截是如此)“十八条”的规定合不合理?或许我们就能在屏幕上看到另一种格局,已经死去了的教授的权益也会因此得到更好的维护。老实说,如果本着以修改法律(“十八条”)为要旨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似乎已经成了我们媒体的癖好),姑且不论时间和成本的支出,事实上也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而法律的溯及力并不总是对受害者有利(在
刑法中,情况则完全相反)。——个体权益在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中又一次被消解掉了!本来是出于对生命的道德关注,但已经死去的生命到最后仅成了修改法律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注脚,而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在道德话语的抑扬中,说起话来仿佛把法律都忘了似的。
我坚持将个案处理与对一般性规定的讨论区别开来,是因为在技术上,这是完全可行的。“十八条”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我猜测,它肯定没有深入考虑司机和行人同时违章时,事故处理的情形(本案中教授的“白死”我想绝非“十八条”制定者的“本意”)。这种考虑可以通过诉讼,由法庭补充完成。毕竟,执意以推翻法律的方式来完善法律的规定,不仅成本相当高昂,而且是否能完善法律规定本身也是有问题的。这一点,法律发展史可以提供佐证。
话说回来,如果行人都能格守交通规则,“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便在形式上仍有效力,但实质上已废弃。我捉摸,“十八条”就是冲着国人执意要违反交通规则而来的。(我说“执意”,是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规则且频频违反规则。)国人执意要违反交通规则,也许和基础设施有关,但是不是属于我们“基本国情”的一部分,我想你我都知道。(死者不应该受到菲薄,我推定你我不比死去的教授的守法素质高。将心比心,才有“基本国情”一说。)针对这种“基本国情”,当局又一次使出了传统政治中惯用的杀手锏:杀鸡骇猴!——这就是“十八条”不得人心的地方。只是这一次杀鸡骇猴比较特别,鸡不是当局选定的,谁撞枪口谁倒霉;杀鸡骇猴也不仅是为了当局管理的方便,也维护了猴群自身的利益,——谁能想象拥挤的公路上盲撞的猴群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
生命在中国是非常卑贱的。无论是古代的“草民”,还是现在的“主人”,生命都十分卑微。从“草民”到“主人”,是关于生命的道德话语的激扬,但令人吃惊的是,在近现代史中,伴随着生命话语激扬的是众多的生命无声无息的消灭。近期,“人权”有仿效“生命”的趋势。人权业已进入某种道德化的语境,在这种语境中,人们对人权青红不分、鱼目混珠的呼吁,会不会反过来成为国家暴力机器在鱼目混珠中扼杀人权的理由?我很当心这一点,“十八条”在屏幕的讨论在我看来就近乎这种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