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采取上述模式进行重组后,需要选择适当的保荐人,由保荐人代为或协助准备上市申请及编制上市所需提交的文件,然后向上市科递交有关的申请和资料。申请获批准后,公司需与联交所签订一份上市协议。此份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作出承诺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市场活动和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遵守有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要求。由于《上市规则》是联交所的自律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除了对其作“除牌”、“停牌”等处罚外,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实上,《上市规则》本身就没有“法律责任”(或“罚则”)一章。而如果上市公司和联交所之间存在上市协议,联交所就可以依合同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此外,香港联交所还制定了一个上诉制度,以确保上市审批等决定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按照该制度,如果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遭到拒绝,上市公司可申请上市委员会会议复议,上市科则需书面呈报其拒绝理由。如果上市委员会也予以拒绝,且拒绝理由是:其一、发行人或其商务不 适宜上市;其二,保荐人不可接受;其三,解除某授权代表等。则发行人还可以对上市委员会的复议裁决向上市上诉委员提出复议申请。上市上诉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
三、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信息披露
按发行人所处阶段不同,赴港上市内地企业的信息披露可分为发行和上市新H股的初次披露义务 和持续披露义务。前者的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后者的披露形式则主要 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在对外信息披露上,应该说H股内地企业是在努力按照香港的有关要求去做的。随着H股内地企业对国际证券市场运作环境和监管要求的逐步确立和适应,一直令境外投资者颇多微词的常规信息披露工作在不断改进中,并初步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上海石化在1996年获香港联交所“最佳资料披露奖”和《亚洲货币》杂志“最佳管理公司”即是典型代表。
但是,就整体而言,当前我国H股内地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还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 (1)H股内地企业注册于 内地且其经营活动也主要是在内地,有关H股公司运营方面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通过国内媒介,香港及西方国家传媒涉及较少 。而绝大多数H股投资者,特别是欧美投资者对H股还很陌生,对H股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赖以生存的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缺乏起码的了解,甚至有些误解。这样经常信息的不足和理解方面的困难,造成境外投资者对内地企业H股总存在一种生疏和不甚了解的感觉,这常常影响其对H股市场的信心和判断。 (2)H股信息披露的最主要和重要的问题是在向海外市场披露中国重大经济政策时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的选择问题。中国经济政策信息对海外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说95年H股股价的暴跌主要是中国政策信息披露不足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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