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不考虑有关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要求的新证据的结论,不仅来自第17.5(ii)条,而且也来自专家组不对由调查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问题进行从头审查的事实。我们注意到几个专家组在保障措施协议下的保障措施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下的特别保障措施的背景下,在审查国内机构的裁定时适用了类似的原则。在那些协议中并没有关于第17.5(ii)条的推论(corollary)。尽管如此,这些专家组还是裁定,对裁定的从头审查将是不适当的,并且除了其他外也对所有相关事实是否都曾被当局考虑到进行了评估。在那一背景下,United States - Wheat Gluten一案的专家组最近指出,专家组的角色不是收集新数据或考察本可以却未曾向裁定作出人提交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当证据涉及另一问题时,US-Hot-rolled Steel (DS184)一案的专家组则作出了与上述裁定不同的另一裁定:〖5〗
“注意到本案中日本的权利要求并非限于反倾销协议下对美国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指控这一点很重要。…然而,日本确实主张被控证据与GATT 1994第X条下的权利要求相关。在我们看来,被认为与日本的第X条下的权利要求相关的证据并不受到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限制。就可能被认为与日本根据GATT 1994第X条的权利要求相关的证据所存在的任何限制而言,这些限制也只能产生于DSU本身的规定而非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根据DSU第13.2条,专家组拥有‘从任何相关资源’寻求信息的一项一般权利(a general right)。我们注意到,作为一般原则,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中享有采纳证据的宽泛自由(wide latitude)。DSU(不同于反倾销协议)没有包含可能被理解为限制专家组可以考虑的证据的规则。而且,国际法庭通常是自由采纳并评估各类证据,并且自由赋予该证据它们所认为适当的可采度。如同一法律学者所曾注意到的:‘国际程序内在的灵活性及其免受适用于国内法的证据的技术规则(technical rules of evidence)之约束的趋势,为国际程序中的“证据”提供了一个更宽的范围…一般来讲,国际法庭并没有承诺其自身受制于国内法中的证据的限制性规则(the restrictive rules of evidence)。它们已经裁定接收各种类型与形式的证据证明是正当的,并且根据某一特定案件的情况而赋予这些证据所应得的证据力(the probative value)。’
在我们看来,尤其是在考察GATT 1994第X条下的主张时,我们应适用我们的裁量权以允许涉及被诉成员反倾销法律之管理的证据的提交,而该证据可能无论如何都会超出行政机构在个别的反倾销调查期间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所能获得的具体事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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