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增设违反宪法罪的必要性
唐世民
【全文】
我国新
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来,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起很大作用,可以说是建国以来我国制订的一部较完整的
刑法,是一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规范,然而,这部
刑法却没有给维护
宪法尊严,保障
宪法实施,惩治违反
宪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所应有的地位,即没能在
刑法中确定违反
宪法罪。这无疑使一些违反
宪法的犯罪行为至今不能受到应有惩罚,相反更加得以肆无忌惮地一再违反和践踏
宪法。如上海普陀区政法委与普陀区公安分局的某些人为了小团体个人私利,竟打着“执法”的旗号,动用公安技侦权力和社会防范系统对公民进行窃听和监控,严重违反
宪法赋予公民通信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造成在人民群众中,对
宪法产生空洞条文,没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感觉,违反
宪法算什么,又没有人来追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才是违法行为,是要坐牢的。在中国可以说除
宪法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犯,唯有
宪法,不管什么人违反践踏了,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特别是那种明为“执法”实质上是触犯
宪法的犯罪行为,更使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悲叹中国是否真正有
宪法 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为此,在党中央贯彻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实施中,增设违反
宪法罪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