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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设违反宪法罪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规范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是目,纲举才能团结,这好比,中国共产党是宪法,全国各族人民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是其他法律,理应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组成广泛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句话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以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各类法律实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的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能,宪法同样也起到保证 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谁违反了宪法,谁就是在反对共产党,这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问题,试想,如果共产党人连自己制订的宪法都能让人随意触犯和践踏,那岂不成了天大的政治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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