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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设违反宪法罪的必要性

  其次,在中国人民即将昂首跨入二十一世纪之时,我国的宪法尊严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和实施呢?不然,由于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烙印在作怪,总有那么一部分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对宪法的尊严持藐视态度,致使违反宪法和公民人身权利事件屡屡发生,更为可怕地是某些政法部门的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私利,竟然不择手段利用执法权利去违反践踏宪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觉,好象违反宪法不是犯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才是犯法。那些掌握执法特权的人可以违反宪法不予追究,而普通老百姓一旦违反有关法规和条例便马上受到处罚,这无疑是一种“只许州官放大,不许百姓点灯”的政治腐败行为。试想,如果某些执法部门的人边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都敢触犯,那普通老百姓为什么不可仿效这种违法行为去触犯其他法律呢?现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宪法最不重要,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犯,唯有违反宪法而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再让这种违反宪法的现象继续下去的话,那些不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更大伤害?给国际上某些敌对势力对中国人权问题制造有机可乘的借口吗?这是否在严重危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呢?
  再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历史意义就是拨乱反正,实事求是,重新确定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在此基础上修改了原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不相适应的宪法,使共和国宪法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上重新发挥作用。当今1984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业已二十周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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