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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实务浅析

  1. 认定正常价值,可能就不同受调查企业分别认定其正常价值。
  2. 认定出口价格,可能就不同受调查企业分别认定其出口价格。
  3. 对认定的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整和比较。
  4. 认定倾销幅度,可能就不同受调查企业分别认定倾销幅度。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原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1. 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总量,或相对于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确认该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的范围。
  2. 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价格削减,或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3. 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依一定的考虑因素予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4. 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如果出口国拥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或生产能力显然超过其国内需求、或受调查方曾因同一产品已受或正在受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则皆可证明受调查方存在向中国市场倾销的可能性。
  (四)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1. 确定受调查方的倾销行为足以造成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 确定损害并非由其他一系列原因造成。
  3. 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对于相关产业状况的影响。如:相关产业状况因调查/初裁而有明显好转,则可能是倾销行为因调查/初裁而有所收敛,从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倾销的存在。
  三、 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1. 可能对不同受调查企业确定不同的反倾销税税率。
  2. 确定对已交纳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办法。
  四、 附则
  1. 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年限。
  2. 明确复审办法。
  3. 确定是否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二、中国反倾销实务基本操作的特点
  通过分析中国反倾销实务的基本操作可以看到,中国反倾销实务有如下一些特点。
  1. 反倾销申诉人的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在中国拥有反倾销调查申诉人资格的包括(1)进口商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有关组织, (2)遇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可自行立案调查。 然而就“有关组织”,条例本身并未加以解释。在冷轧硅钢片一案中,中国将在一定情况下的进口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的控股股东确定在“有关组织”的外延之中。在冷轧硅钢片一案中,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外经贸部就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但其本身并非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者,而只是当时国内唯一一家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不具有合格的反倾销申诉人资格。就此,外经贸部认定:基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参与了该案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是当时国内唯一一家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因而其属于《反倾销条例》第11条所指的“有关组织”,从而享有反倾销案件的申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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