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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实务浅析

  3. 认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分。
  《反倾销条例》并未涉及是否要对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予以区分,从而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某出口国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冷轧硅钢片一案对于区分受调查国的经济体制有所涉及。该案中,申诉人曾提出:“俄罗斯处于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其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及价格机制等没有完全市场化。俄罗斯钢铁行业为基础重工业,在俄经济动荡之中受到严重冲击,硅钢产品在俄罗斯不是一个自由、开放、不受管制的、充分完全竞争的市场。”俄罗斯应诉公司亦在答卷中分析:俄罗斯钢铁业是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并提交了俄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法律。但遗憾的是,外经贸部在确定正常价值的结论中仅指出“通过我们的俄罗斯企业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价格机制等问题的实地考察,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能够反映其正常价值水平”, 而并未正面回答申诉人关于确定俄罗斯经济体制性质的问题,从而回避了是否要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实务操作中,涉案关系人已意识到区分市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确定正常价值的重要性,并有意识的运用这一各国反倾销制度中常用的手段,但由于就该问题中国尚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指导,涉案利害关系人在运用时也存在一定技术问题。例如:冷轧硅钢便一案中申诉人鉴于俄罗斯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要求不能以俄国内冷轧硅钢片价格作为计算其正常价值的基础,而建议采用《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有关确定正常价值的3种方法都只是用于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某国受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 其中的“结构价值”是指:受调查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费、销售费、其它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这里的“原产地国”须是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国家。 而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受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3种方法中, “结构价格”的确定是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投入和生产条件作为基础,再以替代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同种工业对投入和生产条件的定价标准来决定价格和成本。显然,此“结构价格”非彼“结构价格”,如果申诉人要求确认俄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对于受调查产品价值的确定则不能再依据《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2款所指“结构价格”的方式。然而不用此法用何法,中国有关法律未能提供进一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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