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英国公众要求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野党开始认识到制定信息公开法对争取选票的价值,便把政府未能实行信息公开作为一个主要问题来批评执政党。同时许诺若本党执政,上台后就制定信息公开法。比如在1997年五月份的大选中,工党和自由民主党都承诺如果大选获胜,将制定信息公开法。执政的保守党则承诺将在开放政府白皮书中许诺的四年期限内,实现对个人资料和健康安全信息知情权的立法,但未承诺制定信息公开法。最终,保守党大权旁落,工党上台执政。工党尽管在大选中承诺信息公开法制定是英国新政府的首要任务,但是新政府上台之后还是决定先出版白皮书。1997年12月,政府出版了题为《你的知情权》(Your Right to Know)的信息公开白皮书。而对履行制定信息公开法草案的承诺,则一拖再拖。1998年在公共行政高级委员会和240名下院议员呼吁下,新政府才将信息公开立法列入1999年度议会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于同年公布了信息公开法草案 。
从英国信息公开法的制定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信息公开法制定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当然,这不是英国特有的现象。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都遇到过同样的问题。日本早在1980年就有民主社会党提交了日本国信息公开法议案,但直到1999年5月才被通过,前后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这期间,多个信息公开议案都遭到政府的否决。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是1996年12月通过并生效的。这部法律的制定也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政府最初担心这样一部法律的通过,会有可能导致把政府机关的秘密泄漏给公众。但面对公众日益高涨的需求和不断施加的压力,政府不得不放弃了这一姿态,转而积极的促进信息公开法律的出台 。
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是否会像其他国家一样也会遇到政府的阻力呢?从理论上讲,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并由人民组织起来的政府,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制定出来的,制定信息公开法能够保证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自然不会受到政府的反对。然而从现实角度来分析,这种阻力还是存在的。因为政府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组成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它在对保密利益和公众了解信息的利益进行比较时,会把国家利益有时会把自己的利益冠以国家的名义置于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比如,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可以进行选择。因为政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前者如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此类信息一旦公布会影响单位领导人的政绩、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动摇政府的权威,因此政府是不愿公开的;后者如政府优良的政绩、领导人关心民众生活的讲话等,此类信息有利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因而是政府愿意公开的。政府在依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面信息往往以“保密利益”即维护政府权威、有利于社会稳定等为借口而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因此,公众日常能够见到的多是政府的正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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