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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

  首先是意志因素。在我国,左右政府意志的主要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保密制度。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负有保密义务主体的广泛性。该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②属于秘密范围事项的广泛性。该法第八条列举规定了七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具体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③规定了奖励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该法对那些“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而对那些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保密法的这三个特点,再加上保守国家秘密涉及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一条),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信息可能更倾向于确定为保密事项,除非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法都明确规定其属于公开事项。这里面,不只是信息公开法的执行问题,还涉及到立法时它与保密法的相互协调问题。信息公开法若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出相应修改。
  二是压力型体制下的官员选任机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压力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上级领导选任干部的主要标准是看政绩。政绩突出,干部得到提升的机会就比较多。这种用人上的激励机制,不可否认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讲,它也有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法执行的一面。因为它导致了下级机关对信息的不适当控制。对上,下级机关基于自身利益,往往选择信息(主要是正面信息,有时还包括捏造的虚假信息)向上输送,而把负面信息滞留在相应的范围内;同样,对来自于领导机关的有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信息,下级机关也是有选择地向下传送。前两年,农村中流传着两句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发文件,一级一级往下传,传到乡里都不见”,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会随着信息公开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变,但在压力型体制用人机制不变的情况下,下级机关对信息不适当控制的现象还会大量存在,这样会影响着信息公开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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