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

  其次是能力因素。在我国,将有很多客观因素影响着信息公开法的有效实施。这里,笔者主要讨论的是信息公开所需费用能否成为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限制性因素。依公开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一种是依公民的请求而公开。根据现在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情况(如美国),这两种形式的公开,其所需费用来源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由政府承担,后者要求公民在请求公开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以及审查文件是否可以公开和应当删除的部分的服务费。这三种收费项目因所申请文件的使用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对为商业使用目的而申请文件的,三种费用同时收取;纯粹为科研目的的,只收取复制费;为其他目的的,同时征收检索费和复制费。法律还规定,申请人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申请文件时,行政机关必须免收最初两小时的检索费和最初100页的复制费 。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由政府承担的这两部分费用在政府的财政开支中要占一定比重。如美国在1986年对《情报自由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文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收费。结果行政机关每年用于信息公开的费用在五千万到二亿美元之间。由于实施成本过高,该法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进行的政务公开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形式,其所需要的费用完全是由政府承担的。如广东顺德市政府每年出版十二期《顺德政务》,每期100多页,都是免费发放的。上海市政府每当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出台时,都要印制十几万份免费发放。我国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各级政府机关都负有这种主动公开的义务,因而这部分财政支出是必须的,再加上各级政府还要建立类似于“信息公开窗口”的工作机构,机构的运转也需要一定经费。这部分费用支出在经济发达地区不应成为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在经济欠发达和经济落后地区则有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障碍因素。
  
  
【参考文献】(1)《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