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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炒股,责任谁担

  损失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在没有获得李先生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代理李先生进行股票操作而导致了16万元的损失,应由行为人甲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甲应该赔偿李先生遭受的16万元的损失。
  
  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
  该协议虽然已经生效,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生效后,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李先生如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唯一有可能提出的理由就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显失公平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和不均衡;二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了其优势或者另外一方草率、无经验等。如前所述,甲因越权代理李先生炒股而应对李先生承担16万元的债务,但是在该协议中甲只给李先生“补偿2万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和不均衡。如果李先生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甲利用了其优势或者李先生自己草率、无经验(例如李先生当时并不能认识到甲越权代理炒股应承担所有的责任)等,则显失公平成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将原来2万元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6万元),从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消协议的期间为1年,也就是说,李先生只有在2002年8月27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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