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我们正处于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司法改革是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在“制度移植”和“法治本土化”的争论中,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的背景之下,一种普适性的价值标准存在与否的问题被推到论争的前台。我们如果看看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轨迹,不难发现:一、法律价值的永恒是一种动态的永恒,或者说是一种矛盾的永恒,是不同的法律价值理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停地冲突之永恒。“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是法律价值的矛盾的不同方面,二者不断的冲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互为消涨,但任一方面都不可能成为一种永恒。二、法律价值之间不存在阶位之高低,亦即不存在“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孰轻孰重之争,只有在同一个阶位上的价值才有可能成为矛盾冲突的两个方面。三、司法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构建是立足于社会现实之上、根植于司法实践的土壤之中,而不是脱离现实的、事先抱持的某种先验的价值理念之反映。回到我们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来,我们在争论“制度移植”还是“法治本土化”时,论者们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理性(或者说是理想)的思辨还是基于对我们国家司法现实的实证考察?
9·11事件之后,为了与美国的反恐怖措施保持步调一致,英国内政大臣布伦基特于11月12日向议会下院正式提出反恐怖紧急法案。 议员们对该法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下议院在27日凌晨以323对79通过了该法案。这个消息立即激起了英国人权组织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该法案违反了法律的根本原则,侵犯了人权,损害了英国的传统价值观。 面对抗议的呼声,英国首相的发言人表示:“我们相信英国公众可以理解政府的苦心,我们是在努力保护我们的国家免受恐怖袭击。”[8]与此相应的是,在谈到美国政府此次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否与美国联邦
宪法之立法主旨相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尔认为:“那些强调法条语言、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判例,过于拘泥于法律的字面意思,处处追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的法官们并不能为他们的判决提供合理的理由。”相反“因为立法者并未特别地强调未来的法官们在解释
宪法的开放性语言时哪些因素应当得到特别的重视。”[9]虽说布莱尔此说或许过于片面,但是面对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如果过于强调法律价值体系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很难说执法者真正的遵循了立法者之初衷。笔者认为,法之为法是因为法最终将立足于世俗,是务实的,是一种工具――一种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生的工具;而不是抽象的、精神的、理想的、超然之美。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不只是评价性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10]回到我们的司法改革论题上来,笔者认为,我们的目标是在可靠的实证考察之基础上,构建一种最适合于我们具体司法实践需求的,而不是“看起来最美”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