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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的法律调整

  不过在性质上,我国多数学者仍然认为不能将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理由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商标的概念均未涉及“域名”的因素,同时,从《商标法》第38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所规定的列举式商标使用权来看,将他人已有的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也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范围。有些学者提出,应将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更有学者提出,对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之。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规制的范围也是不断扩大的。由于因特网系统管理制度与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有很大区别,要想通过修补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将域名纳入其中加以保护可能会很困难,所以建议将域名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
  从总体上来说,尽管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针对域名所制定的法律,但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电子商务不断取代传统贸易方式,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域名将同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一样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中文域名作为域名的一种在中国法律领域的性质也将必然作相同的界定。
  三、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由于中文域名具有知识产权范畴的某些特性,同时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其并无明确规定,在域名注册中必然会导致与商标权产生一定的冲突。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此种情况下,抢注中文域名者并非出于故意和恶意。其抢注域名只是为了自己的使用而非以出售、盈利为目的。但却导致了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活商号产生冲突。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商标、商号的地域性、多重性和域名的全球性与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商标可以分类注册,不同种类商品可注册相同的商标,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不同企业可能拥有相同的商标。商号更是如此,国内不同省市不同企业的名称也有可能相同。而域名却具有全球唯一性,如果拥有相同商标或商号的企业将其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就必然会产生冲突。二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行为。即非商标权人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抢先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将来使用。三是恶意抢注行为。即非商标权人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抢先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并且此种抢注具有阻断商标权人正当使用域名的恶意性,其抢注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转让而盈利。1997年我国第一例域名抢注诉讼案,广东科龙公司诉永安制衣案,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虽然案件的结局是永安主动向CNNIC提出撤销域名,但法院仍然认为“被告在注册域名后将其闲置,而在得知原告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其注册‘KELON’域名之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应该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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