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考虑域名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看域名与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造成混淆。如美国Comp.Examiner Agency V.Juris Inc一案中,Juris公司是专门设计制造律师事务所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公司,该公司于1988年将公司名称“Juris”在美国注册为商标,当Juris公司申请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时却发现,“Juris.com”已在1993年被一家面向法律市场的网络出版公司注册为域名。法院认定,该网络出版公司将Juris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二级域名并在该网址上创建网站向Juris公司所在地律师和律所市场推销和宣传其商品和服务,有可能使消费者将该域名与Juris公司的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从而混淆这些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构成对Juris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但是,实际上在国外法院的作法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要件并不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是大多采取“商标淡化”的原理来对商标侵权作扩张适用。所谓商标淡化,指未经许可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侵权行为。美国法院也曾在一起域名争端案件中判定:在互联网中,与公司名称、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并且是权利人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司形象和同客户保持联系的重要纽带。但倘若这一域名被抢注,则通过该域名承载的权利人的商誉就会受到抢注者的不当控制和损害,因为访问者会把抢注者网上不着边际的内容与权利人相联系,因而域名抢注是一种商标淡化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
商标法》中商标权的商标标识应作相应的扩大,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网络时代,商标权中不涉及域名问题显得极为不妥。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乃至欺诈。要保护消费者在网上从事商业及消费活动时的安全感。所以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也可谓我国在此领域立法的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三)中文域名的恶意抢注。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列举了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1、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盈利性;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3、域名持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