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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中标底的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法》中标底的法律分析


石亚西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 标底 工程承包
【全文】
  《招标投标法》中标底的法律分析
  ——兼论施工项目国内国际招标中标底应作不同的处理
  石亚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对规范我国的招投标活动甚至建筑市场无疑都是一种保障。按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法律的良莠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同变动,好的法律应该促使交易成本尽可能地减少。当然,在我国,好的法律还应该承担遏制非法交易成本(交易中的腐败行为)的使命。《招标投标法》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主要是指后者,至于前者以及前后二者的相互关系,则有待于深层次、全方面的经济法律剖析。本文仅立足于标底讨论《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条文辨析
  《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标底的规定不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另外,第五十二条对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关于若“设有标底的”规定。结合上下文,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投标项目范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科研项目),上述两款关于“设有标底的”规定可作两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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