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谁在说话?
亚北
【关键词】知假买假 消费者 双倍赔偿
【全文】
《南方周末》(2002/8/1第7版,以下简称南报)针对王海们是否应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保护做了专题讨论。从内容看,显然,该专题讨论系因民法大家梁慧星教授批评知假买假行为所激起的千层浪。(见梁慧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03月29日。南报的讨论针对的就是该文。)争论各方(梁慧星是潜在的一方,讨论者是另一方)都流露出了强烈的社会关怀,这本无可非议,但我的感觉是,法律在人们强烈的社会关怀中反有被遗略的倾向。
司法实践对王海现象的处理此一时彼一时,此一地彼一地,——几乎是一塌糊涂;法律专业人员及非专业人员对王海现象的争论与此大体相似,显示了相同的“糊涂”旨趣。争辩的焦点,自然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上。如果是,则王海们胜诉,可以按
《消法》第
四十九条获得双倍赔偿;如果不是,王海们必然败诉。
《消法》第
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已突破了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
《消法》本身以及相应的法学都没有给出这种突破之所以成立的法学原理。结合
《消法》立法的过程以及假冒伪劣商品充斥我国市场的现实看,该规定显然是用以规范市场的一种权宜之计。对此,
《消法》第
一条的规定能有所说明。
《消法》第
一条规定了
《消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双倍赔偿之中的另一倍,按民法原理,不可能是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这另一倍的功用自当是用于规范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