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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路

  市民社会的发育、生长是一个由幼稚到成熟、由低级到高级的自发过程。中国市民社会在起孕育的初级阶段尤其需要一种宽容、消极的法治观。这就犹如幼苗的生长自然离不开水、阳光和土壤,然而过量的水、过强的阳光和过肥的土壤都可能致其夭亡。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是无知且危险的。当代中国经历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到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直到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如今法律万能的神话又自九十年代起在中国流行,并有在二十一世纪泛滥的迹象。我们需要废弃传统的法律工具论,同时也应警惕和破除新的法律工具论。所谓法律万能论其实是法律工具论的变种,只不过是将法律奉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实质上是盲目推崇和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的化身。
  法律万能论在中国的立法、司法领域均颇有市场。在立法领域,单纯强调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超前和数量、速度,似乎法治大厦仅靠立法这台万能的机器生产的法律之砖便可垒成。盲目迷信法律移植而无视法律本土化所依赖的民族文化传统。更有甚者,借立法手段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的传统习俗,在民间源远流长的正常风俗(如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居然会在一夜之间被官方的一纸法令搞得销声匿迹,违者轻则警告,重者罚款甚至拘留,而民众付出的心理代价却无人问津。实际上,大部分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向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极为艰难,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沦为政策的奴婢。
  在司法领域,法律万能论主要表现为盲目提倡司法机关直接为地方的中心工作服务,如宣扬“送法上门”、“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等,无视司法的独立性、被动性和中立性及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的过度干涉表面上显示了法律无与伦比的威力,实际上则是人为地消解了法律的自治性和神圣性,其负面效应难以估量。
  可见,相对宽容和消极的法治观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乃至法治社会的形成都是必要且有益的。当然,宽容是有限度的,消极也并不意味无所作为。所谓宽容,主要体现为法律对个人私权利的关怀和庇护。它要求立法应当以私权利为本位,以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为主旨,以自由(消极自由)和秩序(原生秩序)为依归,立法应当具有民意基础,广泛地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所谓消极,主要是指立法(尤其是私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变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为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并且要尊重社会秩序所依附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民族文化传统。一言以敝之,市民社会的立法原动力在于民间而不在于官方。就司法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人权保障职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提倡并支持司法机关“少管闲事”,集中精力办案,不要介入与审判和检察工作无关的其他地方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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