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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官大约20多万人,平均每5、6千人就有一名法官,与发达国家每5—6万人有一名法官的比例相比,我们的法官数量实在过于庞大。与数量庞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院法官的审判效率并不高,每人每年结案只有三、四十件案件,只相当于美国法官的十分之一。
  为什么我们的审判效率如此之低?是不是一线法官办案的绝对数量很少?我看不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一年能办一二百件案件,一般的也能办百十件,效率并不低。造成平均结案率低的很大一个原因是我们的法院存在相当数量的“脱产”或“半脱产”法官。在法院,办案最多的是审判员(包括助审员),副庭长次之,到了庭长一级办案就少了,当了院级领导就基本不办案了,再加上不办案的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科室的法官,不办案或基本不办案的法官占到了法官总人数的一半左右。这样平均下来,审判效率自然不会很高。
  二、关于法官队伍存在问题成因的思考
  关于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成因的探究,应当从分析问题入手,最终从制度的层面加以考量。
  (一)关于法官素质的思考
  先从法官的选任看,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先天不足。法官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不仅要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要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然而建国以来,特别是法官法实施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可以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法官队伍。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一个人到了法院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象征、一种可以平均分配的待遇。结果导致两个恶果,一是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形成了一支数量庞大而素质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相当一部分人虽有法官职称但却不胜任法官职务。二是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由于书记员逐渐被选任为法官,造成书记员严重缺乏,一些本应当由书记员承担的工作却由审判员来完成,造成法官与书记员分工不明,既影响了工作效率,又影响了案件质量。
  再从对法院、法官的管理制度看,制度的设计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建国以来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把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进行管理(即使到了现在,法官仍然沿用公务员的考核办法,法院的干部任免仍沿用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而当我们真正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的时候,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的现实已经造成,我们正在为忽视法官职业特殊性的制度设计付出代价,而且还要继续付出代价。现在我们却过多地指责法官的素质低下,实际上,法官的素质是由法官制度决定的,既然你在制度设计上将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既然你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那么你就没有理由要求法官具备比公务员更高的素质。所以单纯指责法官素质低、不求上进是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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