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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二)关于法官管理体制的思考
  首先从领导干部的任免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建国以来,法院的领导班子都是同级人大任免,实际上是由组织部门选任委派。这在行政机关并无不妥。关键在于法院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法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你从其他党政部门选配干部,很难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的要求。比如说一个相当级别的领导,尽管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在行政机关他可能是一名称职的领导,但到了法院却未必。为什么,因为当法院的领导,不仅要具有行政机关领导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还要求你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司法经验。而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党政机关的领导直接选派到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尽管他对法律是个门外汉,尽管他一个案子也没办过,但到了法院就可以直接被任命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而从事审判职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法官却要听命于这些从来与法律无缘的人,这在法治国家简直是不可思议的,而在中国却成了通行的做法,见怪不怪了!这种做法抹煞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而它带来的负面效应更是不能低估的,它使法官认为,当法官不必研究法律,只要研究好“社会学”、学会为官之道就足够了!不懂法的人可以当管法官的官,享受一线办案法官无法享受的“尊荣”,那么法官还有什么必要劳心费神地学习法律?退一步说,学了法律,成了专家又能如何?
  其次从法院的内部运行机制上看,现行法官制度的激励机制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趋势。制度的导向和评价功能是巨大的,有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既然你将法院设计了自上而下、由高到低的权力结构,既然享受尊荣的等级与官阶成正比,既然当了官能过上“食有鱼、出有车”的体面生活,享受到普通法官无法享受到“尊荣”,那么法官必然形成以当官为荣、当兵为耻观念。可以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法官制度,实际上是鼓励“当官”,而不鼓励在第一线办案的制度。所以说,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仅不能保证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更重要的是还造成了法官价值评价体系的扭曲。一个人到了法院,当了书记员,想当审判员,当了审判员,想当庭长,当了庭长,想当院长,没有一个人甘愿一辈子当个书记员或审判员的。实际上,评价一个法官水平高低的标准已经变成了他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的高低,而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素质倒在其次了。而在现有的体制下,想当官除了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外,更重要的是有“道”,所以我们的有些法官不是把精力用在学习研究法律上,而是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想当官。那些当官无望的,则消极地对待工作混日子,那些真正高素质的法官由于年轻或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得到晋升的机会而处于较低的等级,无法享受到法官职业应当给他们带来的尊荣,导致他们对前途、对事业悲观失望,而逐渐丧失了进取心,整个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这就是现阶段各级法院的法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缺乏内在动力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搞了那么多的进修、培训而效果不理想的真正原因,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最大障碍。
  再次,从审判管理的运行模式上看,案件审批制度的存在即违背了审判规律,也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现在通行的做法是案件的层层审批把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尽管近年来我们一直提倡领导办案,一直提倡要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为什么?因为案件审批是以领导的行政管理权力为前提的,我们的领导习惯于审批案件,实际上我们的一些领导也只能审批案件,他们把审批案件当作自己权力的象征而不容他人染指和削弱。实际上案件审批不过是审判权在审批者和办案者之间的再分配,审批案件除了正常的掌握审判动态或案件把关之外,还存在一个案件的决定权问题,而这个决定权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多多少少地具有某种可交换的属性,能给审批者带来某种利益,所以作为法院最高权力的享有者不可能把案件决定权真正还给办案法官。这才是案件审批制度存在的最深刻的原因。当然,笔者并不否任案件审批对保证案件质量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的有些领导,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并不见得比一线办案法官高多少,尤其是从其它党政机关调入的没有法律背景和司法经验的领导,就是从优秀法官提拔起来的领导,由于他们不办案或很少办案而整天忙于行政事务,其业务能力也未必比提拔前更高。实际上由领导审批案件或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并不能有效地发现和避免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错误,相反我们的案件审批者或审判委员会对同一个案件经常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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