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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领导审批案件或由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做法还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它容易使审判人员形成依赖和懒惰心理。由于审批把关制度的存在,使得审判人员遇到疑难问题不是自己寻找法律依据和运用法学理论进行解决,而习惯于将疑难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或案件审批者决定,久而久之他在心里会想,反正我说了也不算,还不如将问题上交,自己落个清闲。因而案件审批制度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实际上已经成了素质不高的审判人员的“拐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低素质的法官。二是不利于错案责任的追究。案件审批制度分散甚至模糊了案件承办者的责任,使得真正出了错案时责任无法追究。
  以上我们分析了造成法官队伍素质低下的种种原因。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些原因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看到,忽视了司法规律的法官制度造成了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和素质低下;而数量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素质低下的现实又给行政化的管理手段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如案件审批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官的低素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导致了法官队伍目前的状况。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仅仅是表象,而制度的设计才是根本。
  笔者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职业化,是靠领导的号召和要求,还是靠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解决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没有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法官职业化就失去了动力和保障,最终也不会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三、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法官要办案、法官愿办案、法官只办案”。实现这个目标的标志是:法院里最大的“官”是法官,最高的“长”是审判长。这一官一长只管案件,而不管其他的法官。为此,必须重新构建能够体现司法特质的法官制度,在这个制度的保障和约束下,造就一支高度职业化和高度自治的职业法官队伍。为此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法官职业的准入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官选任标准过低的问题,设立了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职业准入的“门坎”,但这只是解决了今后的普通法官的职业准入问题,领导干部的职业准入问题和实行员额制后法官的选任标准问题仍未解决。
  法官法规定,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此就有了“当院长容易,当法官难”的说法。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具有法官和领导双重身份,理应在业务素质上高于法官,但在选任的标准上却低于法官,为党政干部继续进入法院当领导留下了“后门”,实际上是对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的迁就。如果我们对这个“后门”不及时予以堵塞,将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为此笔者建议,应当修改法官法,将这一“后门”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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