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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初探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在全国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意图通过将在职法官划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达到“法官数量大大减少、法官素质大幅度提高、法官中心地位大大增强”的目的。这无疑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定额后的法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在法官法修改以前,应在法官法确定的既有条件范围内从严要求,以真正体现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因而应当制定严格的担任法官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将我们的院级领导、中层干部和一些素质较好的审判员直接过渡为法官。
  关于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选任标准,有的学者将定额后的法官任职条件限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有较高的审判专业水平,能独立承办复杂疑难案件,具有熟练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法学基础理论深厚,有较强的调研能力,有一定数量的法学论文发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较高的社会评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繁重的审判工作;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值得考虑,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选任法官,那么选任出来的肯定是精英化的法官。这里面有几个硬性标准,一是学历条件,二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是有一定数量法学论文发表,其中最难的就属通过司法考试了。笔者一直认为,法官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在职法官一律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继续担任法官职务,实际上是对在职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的一种妥协——大多数法官难以通过如此难度的考试,且不说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连报考条件都不具备。司法考试对应试者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考察是极为严格的,也是其它考核考试无法替代的,法官员额确定后既然我们要选拔精英法官,理应通过司法考试。借司法考试的方式对法官队伍进行一次彻底“洗牌”,既解决了员额确定后法官的选任标准问题,又很好地解决了在职法官的分流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实行员额制的初期,为保持审判业务的延续性,可由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法官代行职责,以后逐渐由达到条件的人替换。
  (二)关于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过渡问题
  目前各级法院内部均设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庭室和综合科室。各个审判庭既是审判业务分工的结果,又是行使审判权的单位。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职务,院长、副院长(包括院长助理和副院级审判员)分管几个庭室的工作,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管理网络。这样一个机构设置实际上成了行政化管理方式的载体。但管理的对象却不是行政事务而是审判业务或具体的案件。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它在本质上具有排斥行政权力干预的属性,因而我们不能套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审判业务,因而审判庭的设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有学者建议,从长远看应当取消审判庭的设置,代之以专业合议庭或办案组,这个建议应当采纳。取消审判庭的内部机构改革应当与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同时进行,不然新选任的法官又成了承担案件审批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者,改革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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