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四十年代提出“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的宣言。所指“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及经典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这一标志着从liberty到freedom高歌猛进的新自由主义潮流,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认同。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试图将西方自由传统中的诸项权利与那种源出于马克思主义式的俄国革命的截然不同的观念融为一体的努力”。
“源出于马克思主义式的俄国革命的截然不同的观念”,就是试图将“社会正义”引入自由传统的观念。“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以及在这一基础上扩展开去的广泛的社会政治与经济权利,事实上意味着政府将逐步享有一种“肯定性的权力”(positive powers),由它去决定“不同的个人或不同的群体的具体的物质地位”。市场和社会的自发的内部秩序,就“必须被一种可以指导和操纵的组织所取代”。以就业问题和失业者的保障为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委员会主席卡尔教授认为,“除非社会反过来有权去号召并指导那些参与生产经营的个人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否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确使上述相关人等享有这样的权利”。
哈耶克嘲笑了类似于“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这样的“免于匮乏和恐惧的自由”。他指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受雇于一个民间或政府的组织。所以向“农民、爱斯基摩人,大概还包括喜马拉雅山的雪人”庄严的保证这样的freedom,其中“充斥着一种组织思维的话语”,完全凸现出这种“普遍权利”观念的彻头彻尾的荒谬性。哈耶克指出这样的自由“在任何可预见的将来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更重要是,这样的积极的和浪漫的偏向于社会正义原则的新自由,和历史悠久的经典自由之间甚至是不相容的,哈耶克的结论是:“如果不摧毁历史悠久的公民权利所旨在实现的那种自由秩序,那些新近提出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实施”。
因为那种“源出于马克思主义式的俄国革命的截然不同的”自由观念,为政府的权力膨胀带来了正义名目下的理由,这种自由的观念在本质上是反自由的,它必然倾向于由一个外在的强制力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有一首歌唱道:“我问你亲爱的伙伴,谁为我们安排下幸福的生活?”
积极的自由观念不可避免的回答:是政府。
三、
罗尔斯在70年代发表《正义论》,有人认为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重大转变。罗尔斯把自由主义不谈论的正义与道德问题引入权利与自由的范畴,企图回到康德和黑格尔,为“权利”重建一个形而上的哲学基础。为理性的liberty重新唤回一股Freedom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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