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的观念:绕开一个正义的柠檬

  在关于社会正义的喋喋不休的争论中,法律谦虚地退了出去,掩上门户,并在外面坚持为论辩者站岗。
  
  
  六、
  如果非要越位来谈论实质正义。那么我倾向于认为个体权利是一种独立的、肉眼可以看见的自由,正义必须通过权利去获得界定。换言之,社会正义首先体现为对权利(right)和自由(Liberty)的捍卫。这就是自由本身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道德价值”。如果正义不是权利的监护人,正义的概念在我眼里一文不值。
  我在此文中,将法律上的权利(right)和低调的自由(Liberty)当作两个孪生的概念来使用。并警惕freedom具有的张扬与浪漫的品质。所以华莱士临死前如果非要喊点什么,我希望他喊“Liberty”,而不是高呼“freedom”。不过这样的话,多半就不会让旁观的群众泪如雨下,让余部誓死追随了。
  这恰恰是自由主义的一种沉痛代价。哈耶克指出,近代以降,没有一个政治家或一场政治运动,不是依靠对“社会正义”的喧嚷而登上时代浪尖的。他们手中举着一个柠檬,说大众许诺:如果你们运气够好,你们买到的就是一个天堂。潜台词是,如果运气背,下地狱去吧。
  
  我乐意举出最后一个例子。刑法是关于界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法律,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而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一个社会界定为犯罪行为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会迫使社会去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直至生命?这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的实质性判断。刑法理论认为这取决于对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但我们发现,“社会危害性”这个刑法当中最核心的概念,其内容实与刑法无关。换言之,在刑法或者公法的内部,我们找不到可以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标准。没有这个对“社会正义”的定价标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事实上就使一项犯罪行为的构成成为一个无法估价的柠檬。
  比如在各国关于邪教组织犯罪行为的立法中,在不同国家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绕开那个无法估价的柠檬,对其中的自由和正义作出独立的判断?我的看法是我们必须诉诸于私法。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是一个正义的柠檬,而私法所确立的个人财产权、个人人身权利、表达及言论自由等权利,却是看得见的低调和基本的自由(Liberty)。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果要讨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就必须离开刑法到私法中去寻找标尺。如果公法胆敢对于“社会正义”指鹿为马,也只可能通过对私法当中的“私权利”的坚持,从而获得澄清和反面的说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