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去说最高法院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单单从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暂停”和刻薄老百姓的诉权,来看法院的视角和它对于自身使命的某种担当。
在这件事上,法院的地位是很奇怪的。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用通常的司法独立或不独立的两分概念来评判。我们的最高法院,因为宪政体制在国家权力划分界限上的某种模糊性,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频繁的利用“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任意的扩大、修正和曲解。我这里说的“任意”,是与原法律条文的表达相对而言,倒不是说此类的修正没有足够的现实合理性。
最高法院以“司法条件的局限”和“审判经验不足”(李国光语)为理由,不予受理全国人大立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等于是让人大的立法落空。这是司法权威对立法权的随意僭越,虽然我们没有判例法,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比英美国家的判例还要显赫的法律和
宪法地位。要单单把这一桩事情拿出来讲,谁会认为中国没有司法独立?谁就胆敢说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
最高法院担心的究竟是什么?仅仅是担心成群结队的股民涌入法院告状,会对法院本身的资源造成压力吗。因为“审判经验不足”就关起大门来研究。这说法显然不能服人。我对最高法院的思考境界设想的更高,最高法院实际上担心是在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情形下,股民对证券公司的起诉会不会对证券市场的改革造成负面的影响?起诉的人多了,又无法给个满意的结果,又会不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造成不好的影响呢?这种出自于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考虑而暂停某种波及面大的案件受理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也是不乏先例的。
所以一方面最高法院轻易的僭越了立法权,另一方面又完全以行政者的思维来考虑问题,主动的为证监会和证券市场的成熟设身处地。不仅规定起诉必须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条件,而且先见之明的禁止了“集体诉讼”这种似乎容易出事的诉讼方式。最高法院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是“维护受到侵害的权利”和社会正义,而是和行政部门一样将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效果摆在首位。最高法院不是在仅仅“对法律负责”,而是对改革开放的短期行政目标、甚至是对一个经济增长率负责。法院非常明确的做着行政部门的积极的配合者,并在它认为立法对行政的目标有所妨碍的时候,断然的选择牺牲立法的目标,支持行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