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二审范围,基于上诉人的处分权,上诉审法院应仅就上诉状所列的范围审理为限;基于上诉审法院的监督职能,上诉审法院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可以全面审查。但从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上讲,作为审判权行使者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 因此,对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限制不应作绝对的理解,换句话说,法院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自行审查职权,其理由如下:
第一,限定法院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查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有人认为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审裁决对非上诉部分的处理具有重大错误,不仅有损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不应视而不见、见而不纠 。如以此为由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得出“当事人如不上诉就违法”的荒谬结论。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二审应受上诉范围的“绝对”限制 。但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要求二审法院在上诉请求范围外审查。二审法院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外审查法律依据何在?相反,《
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规定,如果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所说法院发现各种错误只能限于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而发现错误。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有人认为二审范围完全受上诉内容的限制,既不能做到及时纠正一审的错误,也不利于执行“两便原则”。上诉部分的内容与非上诉部分的内容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有时对非上诉部分的审查是审理上诉部分的基础,如果二审范围仅限于上诉部分,就不利于发现一审的错误,使本来在二审中可以纠正的错误还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另外,即使二审发现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有错误,却因受到上诉范围的限制而无权纠正,只好发动再审程序,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 。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两便原则与处分权原则的关系,处分权原则是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石之一, 处于根本性地位,而两便原则则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不能为了“两便”而剥夺当事人的处分权。其次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没有上诉,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该部分无异议,对无异议部分进行审查有失诉讼解决争议的功能。第三,当事人对原判无异议,发动再审视无必要。且再审程序的申请人为何人?法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