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想意识的角度看,思想指导行为,理性的思想推动着人们建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一句空话,是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近几百年来,西方的民主政治、法权体系之所以能够得以健康发展,原因也就在对恶的自觉,通过建立制度来抑制恶性。而肯定人性为善的中国人,以感情处世,由于感情的好坏喜怒无常,其结果只能换来不稳定的社会。按黑格尔说法,西方人充当了“历史理性”的工具。人作为上帝的造物,格外信任自己,信任知识的力量,并凭着自己的力量,用人的理性力量取代上帝的力量,创造出一个天堂般的世界。大众传播媒介的垄断使当代的极权政治对人民的精神奴役和控制远远超过古代任何形式的专制。歇斯底里的政治狂热、普遍的政治无知状态、公民失去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对政治统治者宗教般的服从与崇拜,这些现代的病态政治现象,与人们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只有以理性为基础,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抑制恶性,发扬善性,也才能把书本中的法治变成现实中的法治。
从市场经济和入世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法治,法治建设要求国民具备理性思维。“法律的普遍性实质上是一定的人们以自身的理性、智慧为基础,通过立法和法律的方式对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多色行为世界进行科学抽象的结果。”[23] 理性是感性的升华和结晶,是人类由自然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的思想基础,是思想的知识化和系统化。韦伯称现代的资本主义为“理性的资本主义”,以区别于其它缺乏或无须进行长远预测和计划、短期的、撞大运式的市场经济,他称后者为“原始的资本主义”。韦伯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正式形成之前,西方社会已逐渐形成了一种理性的法律,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反过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理性化。“法律和市场经济呈现出一种辨证的、互动的、不断理性化的关系和进程。”[24]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是否已具有足够的‘理性’或‘形式理性’来包容、促成和发展现代的市场经济”。[25] 苏力认为,我们的社会无论在经济活动中或法律制度的运作上,都还相当缺乏这种“理性”或“形式理性”。首先,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看,大部分国有和部分集体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的指导和其管理人员组织制度化的因素,相比而言,可能具有较强的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或易于发展出形式理性。但这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其在进入市场后有效运用和发展这一潜在的能力。这就要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赶快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而这种接轨首先得从理性思想入手,中国人应在理性的思想指导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违反了法律,也要服从法律的裁决,不要再托关系,走后门。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要依法办事,不要枉法裁决,做出破坏法治的事情来。要实现法治,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对人们进行理性的教育,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知识系统化,观念综合化,思维逻辑化。
从法治的发展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报告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1999年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果法制不健全,立法质量不提高;如果不转变观念,不对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如果传统的东西太多,甚至顽固不化;如果还是依感情办事,随心所欲,凭喜怒好恶办事,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是难以实现。法治代表着一种规范性的指引,而不是个别性指引,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治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并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相互尊重,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准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以共识来形成共同的活动,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来治理社会。要实现以法治国,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理性,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职责,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法治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