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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门化”辩

  
  (二) 经济法在中国的现实与理论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苏联法学界在是否将经济法部门化及制定经济法典的问题上发生过的广泛争论,结果以经济法学派的失败而告终。历史上相似的一幕发生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中叶的中国。由于战后苏中两国的亲密关系,使得中国不仅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苏联保持一致,而且在各种制度和理论学说上悉数秉承“社会主义老大哥”,法学理论亦莫能其外。中国主张经济法的前辈学者无一不曾接受苏联的经济法学说。于是,在改革开放伊始,当国家迫切需要制定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基本的法律时,便引发了长达七年之久的经济法与民法大论战。“战火最后烧到了经济法学派的后院,使得本为民法与经济法的论争变为经济法各派观点之间的较量”。[3](P299-331) 结果最终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顺利颁布,而一些论者臆想中的“经济法大纲”却胎死腹中。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因于法学界。“因为当时改革开放的目标尚未确定,就连经济体制性质的提法也只是尝试性的、试探性的,所谓‘摸着石头过河’”。[3](P299-331) 这在客观上给主张经济法的思想留下了可期待的空间和化幻想为现实的可能性。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央做出决议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民商法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终于完全彻底地揭开面纱。水落石出,两派法律主张究竟哪一派更接近真理已不言自明。自此,“双方基本采取了冷战态度”。[7](P11) 一方积极进行民商法理论研究,致力于加快民商法律制定的进程。自《民法通则》之后,民商事单行法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多部,《物权法》草案已公布出台,民法典草案也在酝酿起草中。[8](P10) 而另一方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局面。这种情势表现在理论上,一方面是经济法由于缺乏相应的经济制度支持而日趋衰落,另一方面则是经济法学者经过不断的观察与反思,思想和观念上受到震撼而发生分化,有的仍固守残垣断壁的理论阵地,有的则保持低调甚至偃旗息鼓,还有的已决然转向对商法的研究。而事实上的变化更加剧了固守者的窘迫,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司法机关相关机构的撤裁与职能的归并。1999年统一合同法颁行,《经济合同法》结束了自己的使命。世纪之交,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取消经济审判庭,将其职能并入民事审判庭。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的举措,虽无开宗明义宣告经济法并非独立法律部门,(实际上也无必要,因为对经济法的争论主要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不是实践部门的任务。)但事实上却使得经济法部门化之观点赖以仰仗(不管这种仰仗是否自始即走入误区)和据为口实的重要的法律名头和审判机关名头归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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