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服该判决,在上诉状中提出二项上诉理由: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披露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没有披露船舶所有人变更的重要事实;2,涉案保险合同因船级证书过期而被宣告无效。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船舶持有的临时船级证书有效期止于1997年5月25日,而新的船级证书是1997年8月13日签发的。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所有人变更和船级证书过期在英国法下均构成违反保证。本文着重探讨船级证书过期保证的法律问题。亦即,船舶灭失发生于船舶取得船级证书期间,保险人是否有权主张免责?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证条款、违反保险保证的后果
【全文】
二、我国保险理论界多数学者的观点深受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的影响 例如:在船舶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其他方面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特别是有权对违反保证后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无论该损失的发生与违反保证之间有无任何因果牵连,也不论违反保证是否增加了风险。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他事实上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合同存在的基础便告消失,保险人有权从其违反保证起解除自已的所有责任。
这种严格解释保证条款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似乎过于苛严。保证应当与风险有关,而且违反保证应当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实际上,近年来,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他们对保证条款已不再采用严格履行标准。加拿大法院在海上保险的保证条款问题上,近年来通过一系列判决已对联邦《海上
保险法》作出修正:仅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加拿大法院将认定保险单包含真实的保证。这些情况实质上被限于保证对风险有重要影响,且违反保证与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在最近的一个加拿大判例中 ,被保险人违反驳船在保险期内只能在Pearce海湾内航运的保证,在驶离该海湾后第四天沉没。法院依照许诺性保证“保证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则,判决被保险人胜诉。美国的立法似乎亦有同样的趋势:美国纽约州
保险法规定,以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为目的,一个条款所说明的事实会引起损失风险增加时才能构成保证;除非这种条款的违反会严重增加承保的损失风险,否则,违反保证不能构成保险人的有效抗辩。 美国弗罗里达州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任何保证,条件,或任何海上保险单条款,保险合同,批单,并不能使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无效,也不能构成(保险人)的抗辩理由,除非此种违反在被保险人控制的范围内增加了危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违反保证无关紧要,除非其导致了损害结果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典第449条规定,不含欺诈地违反保证仅能免除保险人对该违反当时的责任。 此外,美国在某些案件中曾判决违反保证仅具有暂停的后果,如果在与该违反保证无关的灭失发生之前已对该违反做出补救,保险人不得解除其责任。 但在最近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决,仍然持与英国普通法相同的立场:上诉人辩称违反航区保证本身并非造成损失的原因,因而保险单仍然有效。但根据加州法律,在保险单明确规定违反非实质性保证条款时也将使保险单失效之场合,即便违反了非实质保证条款,保险单也因此而失效。并不要求违反保证与任何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英国普通法确立的规则,保证事项完全与重要性无关。保证的事实可以与承保的风险毫无关系;损失无须是由违反保证所引起的。但1980英国法律委员会出版的“不告知和违反保证”的104号报告对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的相关严格规定有重要改变,其第
8条规定:除非以书面合同文件的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相关保险合同的保证。而且此种书面合同必须包括对保证的全面说明和对保单持有人违反保证后果的合理明显的提醒。 此外,在英国保险人可以通过他们的行为,在完全知晓违反最大诚信的义务之后肯定合同,或可以放弃追究此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