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带着过去数个世纪日益成熟的方法论,法学诸流派都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进行了理论形态的深化和更新努力。一时间,大大小小的学派蜂起,呈现出多足鼎立的法学格局。然而从总体上看,它们的理论和方法不过是上一个世纪或更早一些时期的理论或方法在同一时空的再现。无论是新自然法学,还是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都可以在传统的理论或方法中找到它们存在的根基。所不同的是,20世纪的法学运动,像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运运一样,表现出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相互之间的分化与融合更为迅速。二战以后,法学总格局仍然属于“三分天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大派鼎立。50年代以来的几次法学论战(如“哈特—富勒论战”、“哈特—德沃金论战”),推动了西方法理学的发展。60—70年代,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的“修辞法学”,德国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学、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等等,曾有较大影响。80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运动又各领风骚,形成强劲气势(10)。
二
时值世纪的交替,法理学在历经本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发展所面临的知识环境已不同于以前:
首先,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的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糊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11)。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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