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后果严重吗?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三,请您分清楚它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关于医疗责任事故,您要注意区分医务人员行医时的主观态度,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形式 。
其中行为具有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了,那是刑事犯罪,请您赶快报案,请公案部门调查处理。
另外您应区分: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
7、对医疗单位处理不满的,请及时提请鉴定。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果或发生争议时,请及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